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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日期:2007-9-10 19:43:50 文章来源:德兴大队

    随着国家建设和谐社会伟大工程的积极推进和不断深入,公安部 门“增加群众观念,促进警民和谐”、“加强‘三风’教育,实现新的跨越”等活动的蓬勃开展,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结合这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同时面临到了一系列新的困难与问题,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 交通协管员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尴尬
    众所周知,交通协管员的存在是当前警力不足的产物,也是当前警力不足的情况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却没有相关的条文来保障交通协管员参与路面执法,使得道路交通协管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总是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羞羞搭搭的尴尬地位,稍有不慎,便会遭到投诉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两难境地。假如干脆不要交通协管员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吧,可光靠现有的警力,明显是不行的,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目前还真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
    二、 公路“三乱”与交警上路执法的尴尬
    公安交警部门,作为直接的道路交通管理者,上路执勤执法针对的重点对象即是查处和纠正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必然存在经济处罚。然而,在国家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公安部开展的“增加群众观念,促进警民和谐”活动的大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的纠风部门,明确规定交警部门不得上路设点执法,查处机动车违法,如交警部门上路执法即存在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的“三乱”之嫌,这样一来,本来名正言顺可以上路执法的交通民警,却变得名不正言不顺了。交警不上路执法,势必会造成大量机动车超载、超员和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便存在管理不力和行政不作为的罪名。
    三、交通监控“电子眼”遭遇“电子狗”的尴尬
    警力不足和公安部开展的加强公安队伍的“三基”工程建设,催生了基层公安交警大队加强科技强警的步伐,不少基层公安交警大队花巨资开发完成了由电子警察和测速设备组成的一整套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以期指望这一科技含量高的现代道路交通管理设备解决警力不足和改变交警上执法现场处罚的弊端,同时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车载的反测速电子产品——电子狗。
    当然,基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开发建设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并非是为了给处罚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找证据,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有效遏制因交通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建设和谐交通、和谐社会出力,按理说,安装了电子狗的机动车在发现路面上有测速设备后,主动终止交通违法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同样可以达到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的效果。然而,事实上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为什么这样说呢?其一主要是目前我们大多数基层公安交警大队开发建设的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并不是十分完善,她所覆盖的并不是所有地区和路段,假如安装了车载电子狗的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监控不到的盲区出现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办?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还有就是电子狗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纵容了某些不遵守交通法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避监控,在监控盲区违法,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又奈何不了他的尴尬。
    四、关于妥善解决以上几实际问题的思考
    交通协管员执法缺少法律保障?交警上路执法,存在公路“三乱”之嫌?道路交通监控又遭遇现代电子狗?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对此,笔者做了一些不太成熟的思考。
    其一:既然交通协管员的存在,是现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而现在唯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为他们参与道路交通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由各省自行制定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可以进行弥补,如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就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协管员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条文,我省在制定《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是否可以参照北京市的成功做法,为道路交通协管员参与道路交通管理提供政策支持呢。其二:地方政府的纠风部门应该改变看法、转变观念,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上路,依法查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不应该和公路“三乱”等同起来看,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根本,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依法上路执法,一旦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才是真正的行政不作为。其三:关于车载电子狗问题,遇以为,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规范生产厂家和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增强群众观念,积极上路加强“五定巡逻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车载电子狗的机动车在道路监控盲区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和谐与警民和谐。(德兴大队 周象有 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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