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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负着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地说,我们基层公安交通民警承担了一个个乡镇、一个个行政村等管理单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广大基层公安交通民警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面临着种种的困惑。笔者从事交通管理执勤执法多年,在此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难”的原因、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难”的表现 (一)一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在大量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民警能够有效查处的只占少部分,有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即便是利用固定或移动电子警察拍摄取证,也难以查处。例如:驾车下陡坡熄火或空档滑行;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视距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等等。 (二)一些行政处罚难以执行。 一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由于像驾车超速50%以上、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等案件数量较多,审批程序繁琐,加之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办案民警往往单处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的案件也不例外。二是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执行难,即使开具处罚决定书给他们,他们不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约束不了他们。三是对占道经营等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难以执行。 (三)一些交通安全违法顽症难以纠正。 短途运输货车超载、短途运输客车超员、交通不便地区的群众乘坐机动三轮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出行、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打击下,收效甚微,出现打一阵、静一阵的现象,交通民警在查处时难以得到当事人、货主、乘车人的理解和支持。 (四)一些特权车难以处罚。 目前,军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只能通过抄告制度处理,执勤交警无权对其实施处罚。党委、政府机关、政法部门的车辆交通违法时,民警受到的干预多,所谓处罚往往不了了之。另外,一些受政府宠爱的企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受地方保护主义、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影响和政府部门领导的行政干预,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执法。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难”的产生原因 (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扫盲”进程慢,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率低。 早在20世纪50年代,德、法、美等发达国家就以建立交通公园、交通俱乐部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我国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规定,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尽的义务,对于阡陌交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亡羊补牢”还未曾晚已。但回顾三年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难看出靠公安交警部门独揽一身的局面还普遍存在,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在整个社会当中还未形成“亡羊补牢”的共鸣。全社会扫除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群体力度不大,氛围不浓。为贪图方便或经济利益,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者还占有相当多的比例,像驾车下陡坡空档滑行、疲劳驾车、驾车超速、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乱鸣喇叭、行人不走人行横道、占道经营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仅靠交警查处是难以执行的,只有依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使他们醒悟过来。 (二)交通违法受罚率低,交通参与者存在侥幸心理。 从成本利益角度分析,交通违法成本等于交通违法当事人被交警查处到而受到的处罚和被交警查处到的次数乘积。在受罚率过低时,交通参与者更可能为了获得便利而选择违法。交通参与者认为有时路面可能没有民警执勤或能够设法逃避过检查,反正有那么多人违法,即使自己违法了,交警也不一定查处得到,如果能够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获得便利,交通参与者便倾向于违法。短途客车超员、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非客运车辆从事载客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就是这样顽固地存在了下来。 (三)追究交通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警示作用不高,交通违法行为人不以交通违法为耻。 交通法律法规对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手段是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一些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处以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对一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记分,交通肇事逃逸被吊销驾驶证后终身禁驾,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除此之外,不再对行为人有其他的任何影响,哪怕是某人在一年内实施11次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违法行为(共罚款220元,记11分),也不会因为这个人有多次交通安全违法记录而影响社会对一个人的品德评价,同时试想一下,交警能11次全查处到吗?而在一些西方国家,一个人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将存入个人档案,不但导致个人信用度下降、机动车保险费率上升,还会影响到以后的求职、就业。 (四)群众不理解交警执法目的,交警执法环境差。 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民警执法的主要手段,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但是很多群众认为是目的。交通违法行为很多时候并不侵害到某个特定人的利益,例如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这个违法行为本身并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受到处罚时反而得到群众的同情和支持。交通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影响的是交通安全、畅通,它所侵犯的客体是抽象的,不易为群众所熟知。而交警对交通违法进行处罚,处罚对象具体,保护对象不明确,加之交通违法打击面广和特权车的影响,导致交通民警执法环境差。特别是路面执勤民警,常发生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相应的维护。在遭到当事人辱骂、恶意投诉和指责特权车交通违法上路行驶时,执勤交警更是一筹莫展。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难”的几点对策 (一)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各级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和广度。当前,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重点大多限于机动车驾驶人、中小学生,而对公众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够。要从交通违法侵害公众利益角度出发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交通违法者确实影响了自身的利益,使交通违法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们的工作才能更好地获得群众支持。 (二)增强民警素质,改革勤务方式,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民警执法时直接与公众打交道,一举一动直接代表公安机关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民警要加强与公众打交道的本领以及业务技能,依照法律公正、公平办事,严格执法,才能够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为执法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最大支持。 其次是要改革勤务方式,民警在路面执勤时强调维护交通畅通和交通违法取证工作,减少与交通违法者的直接冲突,改变路面民警因为处理一起交通违法而不得不停止路面管理的现状。通过向科技要警力,充分利用路口交通违法监控系统、移动交通违法拍摄设备执法,在无人执勤的路口或在交通繁忙而民警忙于疏导交通时依然能够将交通违法行为一一记录,而后通过查看电子警察拍摄的照片认定交通违法再进行处罚,既提高了民警工作效率,又最大限度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避免了民警与违法者的现场冲突。总之,通过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罚率,促使交通参与者由“要我遵守交通安全法”向“我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的思想转变,主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三)树立民警执法权威,维护民警执法权力,建立民警维权制度。 民警依照法律执法,代表的是国家,其权威应神圣不可侵犯。目前民警的执法行为易受干扰、阻碍,而法律对民警执法的保护甚为有限,虽然现在公安工作强调服务,但是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然要强调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警执法权力受侵害或民警个人受辱骂、诬告、恶意投诉等人身攻击时,要积极维护民警的自身权利,同时追究侵害或攻击民警的人的责任,切实树立民警的执法权威。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发挥《交通安全法》在社会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惩罚缺少延续性,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要在保险等其他法律法规上弥补交通违法惩罚手段的单一性。例如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提高保险费率,公务员不得升迁等。通过扩大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使用范围,对交通违法者产生持续的影响。还可以通过立法,将公民的交通违法记录存入个人档案,在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学校、用人单位、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企业可以查询公民的交通违法记录,而公民的交通违法记录将对其本人的升学、就业、信用贷款、保险、经商等个人事务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使每个公民都以交通违法为耻,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常组织各大队进行交叉检查和联合检查。 针对短途运输货车超载、短途运输客车超员、报废车上路行驶、非客运车辆载客等交通安全违法顽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常性地组织各大队进行交叉检查或成立联合检查组,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不定期地开展下去,能有效抵制说情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解决一些属地交警大队“执法难”的问题,有力推进县级大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玉山大队 吕荣富 ) |